1.奧地利共和國簡介
奧地利共和國(Austria)位于中歐的內陸,實行議會制,是一個代議民主國家,共有9個聯邦州。1995年,奧地利加入歐盟,同時是OECD創始國之一。奧地利是歐盟國家中較早進行加密稅制改革的國家,本文將對奧地利Crypto稅制與最新監管動態進行梳理。
2.1奧地利稅制概覽
奧地利聯邦財政部(FederalMinistryFinance,FMA)是奧地利負責執行所有財政法律和征收稅款的主管機關。該部門將稅收收入分配給公共和社會服務,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其稅收年度遵循日歷年(1月1日-12月31日),基于收入等級實行累進稅制,個人所得稅稅率從20%至55%不等,在歐洲范圍內屬于較高水平。
根據稅制,奧地利居民與非居民都可能成為應稅人。在奧地利居住并每年在該國停留超過180天的個人,則被視為正式稅務居民,與國籍無關。稅務居民需對其全球收入繳納稅款,包括來自就業、商業、投資和財產的收入。對于非居民,奧地利僅對其在奧地利來源的收入征稅,即“有限稅務責任”。然而,如果非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于奧地利(例如,90%以上的收入來自奧地利),則可能被視為“無限稅務責任人”,需對全球收入納稅。非奧地利國籍而涉及向奧地利政府納稅者,可能會受益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模型稅收公約的雙重征稅協議(DTA),避免為同一收入繳納兩次稅款。
據2024年全球稅基侵蝕報告,奧地利因跨國稅務濫用每年損失$1.3億(約占財政收入1%),并加大對重大逃稅案件(罰款150,000起)的調查時效與懲處力度。為防止避稅和逃稅行為,奧地利參與自動信息交換(AEOI)系統,該系統允許不同國家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信息,有助于預防與監督稅務違規行為。在國內的稅務系統中,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Sozialversicherungsnummer)充當稅務識別號碼,通常由雇主辦理注冊手續。自雇人士可以通過自雇人員社會保險機構(SVS)獲得該號碼。同時,應稅者還需要個人稅號(ATIN),該號碼將在新住所或稅務機關注冊時,由稅務局發放。對于企業而言,應在注冊公司時獲得增值稅識別號碼(UIDNumber),用于增值稅注冊。
2.2個人所得稅
奧地利對居民個人全球收入和非居民在奧地利來源收入征收所得稅,稅率按超額累進方式分為20%、30%、41%、48%、50%和55%六檔,其中收入低于13,308可免稅。其中最高邊際稅率(55%)是歐洲第三高,僅次于丹麥55.9%和法國55.4%(作為參照,歐盟平均頂格稅率約42.8%)。
2.3公司稅
自2023年起,奧地利公司稅固定為24%,與西班牙25%、比利時25%接近,但高于新加坡17%而低于南非27%和金磚國家27.20%。公司分配利潤時,還需在股東層面繳納23%(對公司)或27.5%(對其他受益人)的股息預提稅。
2.4增值稅(VAT)
奧地利的標準增值稅率為20%,在容霍爾茨(Jungholz)和米特爾貝格(Mittelberg)地區為19%,略低于歐盟平均21.6%。書籍、食品等適用10%低稅率,文化娛樂、葡萄酒和國內航班等適用13%的優惠稅率,而部分出口與跨境服務,醫療、教育和金融服務等則免征增值稅。
2.5其它稅收
除以上稅收外,奧地利還對個人征收房產稅,不動產轉讓稅。對于企業,需要向設有常設機構的市政當局繳納市政稅,為員工預扣工資所得稅,雇主和雇員均需繳納多檔社保費等。為餞行環境保護,奧地利政府對能源、運輸、污染等多項活動征收車輛稅,一次性登記稅(針對車輛排放量征收),碳稅,數字服務稅等。
與其他地區相較不同的是,奧地利自2008年起廢除正式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其中不超過閾值的贈與免審報(來自直系親屬或伴侶的贈與50,000以上,來自他人的15,000以上,藝術品、家居用品及偶發性1,000以下贈與)。與之相比,歐洲其它國家仍然采用較高的遺產稅政策:英國對325,000以上遺產仍征40%,法國、德國等國也普遍在20–45%區間。
2.6奧地利稅收新規
2025年,為應對通貨膨脹,奧地利政府提高了所得稅起征點。除對超過100萬歐元收入征收55%稅率外,其他稅率的起征點均有所上調,約為4%。這意味著年收入超過13,308歐元的個人需繳納所得稅。此外,一些可扣除項目,如單親和退休人員扣除額,也略有上調。針對小企業的關鍵變化是,政府將增值稅(VAT)注冊起征點從35,000歐元提高至55,000歐元。這意味著年營業額低于55,000歐元的公司無需注冊或繳納增值稅。 3.奧地利Crypto稅制
2022年1月,奧地利通過所得稅法(AustrianIncomeTaxAct,EStG)修正案,通過對資本性收入相關條款Section27b進行更新修改,確立了對Crypto的系統性稅收框架。2022年3月1日起,奧地利受歐洲環境署(EuropeanEnvironmentAgency,簡稱EEA)影響,進行生態社會稅收改革(Eco-SocialTaxReform)并對其Crypto稅收政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同時,作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創始國之一,奧地利也需要遵守OECD指定的《稅收協定模型》(OECDModelTaxConvention),該模型致力于避免各國間出現雙重征稅,提供防止稅收逃避指導,為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和結構提供了標準化的框架,幫助各國政府協調和簡化跨國稅務事務,促進稅收信息交換。
3.1奧地利針對Crypto的定性
奧地利財政部(FMA)將Crypto視為無形資產(intangibleasset),而*非*法定貨幣(fiatcurrency)。但奧地利將Crypto視為收入進行征稅,其受奧地利所得稅法(AustrianIncomeTaxAct,EStG)管理。
根據奧地利所得稅法(EStG),Crypto被視為一種數字形式的價值表達,其價值不由中央銀行或其他國家機構確定或擔保,不必然與任何法定貨幣掛鉤,也不具有貨幣或法定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可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為交換媒介,并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轉讓、儲存或交易。此外,因Crypto轉移行為而產生的償付請求權亦視為Crypto。
這一定義覆蓋了公開發行且被接受為交換媒介的Crypto,以及穩定幣(stablecoins),但不適用于非同質化通證(NFT)以及資產通證(assettokens,由實際資產作為支撐的通證)。這些產品的征稅依據根據其具體性質,適用一般稅法規則。
3.2具體Crypto稅收制度
3.2.1針對Crypto的收入稅(IncomeTax)
根據奧地利所得稅法(EStG)第27a條第1款,Crypto持有的收入適用特殊稅率27.5%,且不計入其他收入的累進稅率范圍。而Crypto產生的收入可被分為現行收入(currentincome)和實現收益(realisedgain)兩種,下文將對其定義與具體應稅行為進行詳細介紹。
3.2.1.1現行收入(CurrentIncome)
通過持有Crypto資產產生的現行收入(currentincome),即通過轉移或交易Crypto而獲得的報酬或收益。應稅行為如出借Crypto所得利息,為去中心化金融過程(DecentralisedFinanceprocess,DeFi)提供流動性,參與流動性Mining(liquiditymining),運行主節點(masternode)等所獲得的回報,或當收入來自于交易手續費(transactionfee),無論是否產生新幣,都作為稅務目的產生當前收入。可能被混淆但不征稅的行為包括:僅涉及交易驗證而非獲取直接報酬的權益質押(staking),不收取交易費用向他人轉移Crypto(也即空投,airdrop)和其中產生的收益(bounties),及由于“硬分叉”(hardfork)而產生的Crypto。由于默認以上情況取得成本為零,故不征稅,但在未來出售時將對其全部價值征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Mining收入不涉及通過資本獲得收入(《OECD稅收模型公約》第11條)同時不屬于商業活動(《OECD稅收模型公約》第7條),而屬于非商業企業的CryptoMining所得,原則上被歸類為《OECD稅收模型公約》第21條意義上的“其他收入”,納稅人居住國對該收入擁有優先征稅權。然而從奧地利法律角度,第27b條第2款第2項規定通過技術過程獲得的Crypto被定義為現行收入。
3.2.1.2實現收益(RealisedGain)
針對Crypto持有價值的實現收益(realisedgain)進行稅收,其應稅行為包括將Crypto兌換為歐元或其他法定貨幣,用Crypto支付商品或服務。所得的計算方式為出售收入減去購入成本,其中出售價格默認為市場合理價值,交易成本(如交易費及咨詢費等)可計入成本進行減免,而與金融資產相關的費用(如電費或購買硬件的費用)不計入成本,除非納稅人選擇使用標準課稅機制(standardtaxationoption)。而Crypto之間的轉換不被視為“出售處置”(disposal),因此不征稅,此類交易產生的費用(如gas,平臺手續費)不被視為顯著支出,不計入稅務抵扣,因此原Crypto的購入成本將沿用至新的Crypto。
3.2.2虧損補償
根據奧地利一般稅收規定,涉及Crypto的收入產生的利潤和虧損可以與其他資本收入的利潤和虧損一起計算稅務。例如,股息或處置股票所得。
3.2.3商業收入
如果來自Crypto的收入在奧地利被歸類為商業(企業)活動所得,該收入需要被歸類為商業利潤。對于Crypto行業,Mining和質押(staking)所需設備大多較為專業與昂貴,需要在特定地點安裝并投入使用,通常符合“常設機構”的定義。若生成Crypto或Crypto的收入歸屬于某個常設機構,則該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國擁有主要的稅收權。公司居住國通常會對該收入免稅,但仍需要承擔累進稅率(progression)。
原則上,Crypto的特殊稅率適用于商業資產和傳統資本資產。然而,如果Crypto產生的收入是企業核心業務的一部分,則不適用該特殊稅率。這意味著加密稅制不應用于從事Crypto商業交易的企業,或從事商業加密Mining的企業。來自此類活動的收入將按照累進所得稅稅率征稅。由Crypto持有產生的虧損余額,若屬于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將按商業資本資產的虧損余額進行處理。
3.2.4資本利得稅(RealizedCapitalGain)
從2023年12月31日之后,奧地利服務提供商需為資本收益支付資本利得稅。自2025年起,凡有義務代扣資本利得稅的機構,須為其所有Crypto收入出具稅務報告(在納稅人提出要求時)。
自2023年起,只有出售Crypto獲得利潤時才需繳納資本利得稅(通常為27.5%),如果交易產生虧損,還可以用于抵消其他Crypto的盈利,從而降低整體稅負。與舊規相比,新規限定了應稅事件于盈利交易,而非所有交易行為,同時添加了虧損能夠用于抵稅的利好制度。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交易主要限制為出售Crypto而獲利的資產增值行為,而Mining、空投等行為所得被視為主動收入,不征收資本利得稅。
3.2.5增值稅(Value-addedTax)
作為歐盟成員國,奧地利的Crypto增值稅制度根據歐洲聯盟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Union,CJEU)有關Crypto及Bitcoin的案例法制定。Bitcoin與法定貨幣之間的轉換不征收增值稅。提供Bitcoin或相關服務的機構,將被同等視為提供法定貨幣或相關服務機構進行征稅,其稅基(taxbase)由Bitcoin資產價值決定。同時,由于歐洲法院(CJEU)判例法中沒有明確服務接收方,BitcoinMining不需要繳納增值稅(VAT)(參考CJEU2015年10月22日,案件C-264/14,Hedqvist案)。 4.Crypto監管制度
4.1Crypto市場條例(MarketsinCrypto-AssetsRegulation,MiCAR)
Crypto市場條例(MiCAR)致力于建立統一的歐洲監管框架,以規范在歐盟范圍內與Crypto相關的公開發行、交易準入及服務提供,同時促進創新發展,利用Crypto的潛力,并維護金融穩定與投資者保護。
MiCAR以技術中立的方式將“Crypto”定義為:“一種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征,能夠通過分布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進行轉讓和存儲”。條例特別規范了Crypto發行與交易的透明度與信息披露義務、Crypto服務提供商(CASPs)及Crypto發行人的授權要求與持續監管、Crypto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的業務組織規范,以及在Crypto的發行、交易和托管過程中對投資者與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并為打擊Crypto交易場所的市場操縱行為設定了相關規定。其中涵蓋了包括發布指令、暫停服務、強制執行合規要求等權力,同時也確立了行政處罰機制、報告義務和程序性規則,以確保與歐盟監管標準和指令的一致性。
2024年7月3日,奧地利國會通過《Crypto市場監管條例執行法案》(MiCA-VVG),2024年7月20日生效,指定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為主管機構,奧地利國家銀行(AustriaNationalBank)作為合作方,監管在奧地利經營的加密平臺需按MiCAR注冊與申報。MiCA對原有的功能型和支付型通證進行了重新分類,并依據此進行不同的招股說明書布要求。
4.1.1資產參考型通證(Asset-ReferencedToken,ART)
ART是一種Crypto,區別于電子貨幣通證(EMT),其價值通過參照某種其他價值、股權或其組合來維持穩定。(《MiCAR》第3條第1款第6項)
根據MiCAR第16條和第20條,擬發行ART的主體必須在發行前完成授權程序,且發行人須是在歐盟設立的法人或獲授權的實體。授權程序需通過正式申請啟動(參考MiCAR第18條)。目前,這些技術標準仍為草案,或將在2025年12月31日結束過渡。
此外,申請中必須包含一份法律意見書,確認該Crypto確實存在,且屬于MiCAR定義范圍,同時不屬于電子貨幣通證(EMT)。最后,擬發行人需要提交Crypto白皮書,在獲批后方可發布通證。
4.1.2電子貨幣通證(ElectronicMoneyToken,EMT)
電子貨幣通證的價值旨在通過錨定某一種官方貨幣的價值來維持穩定,可被視作錨定單一官方貨幣(如歐元、美元等)的穩定幣,在MiCAR中被專門界定并受到特定監管。
根據MiCAR第81條第1款,只有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可以發行電子貨幣Tokens(EMT)。同時,由于EMT依法被歸類為電子貨幣,因此《電子貨幣指令》(EMD)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也必須遵守。相較于ART,MiCAR對于EMT發行人并未規定授權程序,而只需向金融市場監管局(FMA)進行通知并發布白皮書即可。
4.1.3其它Crypto
實用型通證(utilitytoken)及Bitcoin等既不是資產參考通證(ART),也不是電子貨幣通證(EMT),同時也不屬于MiCAR排除范圍內的Crypto,無需獲得發行許可,但需要發布白皮書同時遵守公平營銷、反欺詐和信息披露等義務。
4.2反*洗*錢法案(Anti-MoneyLaundry,AML)
奧地利的金融部門核心目標之一,是防止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被用于掩蓋或轉移*非*法來源的資產,以及用于資助恐怖活動。因此奧地利政府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必須采取預防性措施(識別客戶身份(knowyourcustomer,KYC),透明的現金流動情況)以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
Crypto相關的某些商業活動可能受到資金轉移法律(moneytransmissionlaws)的約束。若Crypto被作為支付手段使用,并且被設計用于在第三方之間支付,且該網絡在地域覆蓋范圍、商品/服務種類或接受方數量方面較為廣泛,則可能觸發許可要求。此外,如果在與貨幣、支付工具或支付手段相關的賬戶中進行操作,持有這些賬戶的實體可能需要獲得支付服務提供商(PSP)許可證。
進行以下經營活動:為客戶保管用于持有、存儲和轉移Crypto的加密私鑰(托管錢包服務),Crypto與法幣之間的兌換服務,Crypto之間的兌換服務,Crypto的轉賬服務,為發行和銷售Crypto提供金融服務;均需要向奧地利的FMA注冊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并遵守反*洗*錢(AML),識別客戶身份(KYC)和客戶盡職調查等義務。
4.3Crypto政策監管范圍
與生態社會稅收改革(Eco-SocialTaxReform)同步,奧地利對Crypto持有收入征稅的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生效,適用于2021年2月28日之后獲得的Crypto(稱為“新資產”)。而在此日期之前獲得的Crypto持有被視為已有持有,不受新稅收安排的管轄。這些資產將繼續按照環保稅收改革之前的規定,作為經濟財產進行稅收征管。
然而,如果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獲得的Crypto持有(舊資產)用于獲取Crypto的當前收入,或者作為質押(staking)、空投(airdrop)、收益(bounty)或硬分叉(hardfork)等安排的一部分獲得Crypto,根據EStG第27b條第2款規定的新稅收規定將適用于此類收購,任何在此類活動中獲得的Crypto將被視為新資產。
4.4Crypto國際監管與合作
國際合作層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為奧地利提供了國際稅收協調框架,通過《稅收模型公約》指導Crypto在國際間如何分配征稅權。例如:Mining所得作為“其他收入”由納稅人居住國征稅,同時對于商業收入,公司的居住國有權優先對這些商業利潤征稅,除非其活動是通過常設機構(根據《OECD稅收模型公約》第5條定義)在另一個締約國進行。
目前,OECD還正在推動實施Crypto的稅收透明標準(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CARF),旨在建立全球統一的信息自動交換機制,奧地利將被要求遵守自動信息交換(AEOI)標準。
此外,為預防雙重征稅,奧地利與多國簽訂OECD制定的雙重稅收協定(DoubleTaxConvention,DTC)協調國際稅務,防止因居民在多個國家擁有稅務義務而出現重復征稅,明確國家之間的稅收權利。這也依賴緊密的國際信息共享與合作,該機制同時能夠達到反*洗*錢的作用。
作為國際特別行動工作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FATF)成員之一,奧地利的反*洗*錢標準深受FATF《Crypto及其服務提供商的指導意見(GuidanceonVirtualAssetsandVASPs)》影響,對加密資產與加密服務提供商(交易所,錢包等)提出合規要求,要求加密平臺實施KYC、客戶審查,同時對于可疑轉賬,需上報奧地利金融情報單位(AustrianF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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